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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13 條
下列時間,不計入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之計算:
一、在途護送時間。
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因不可抗力事由所致之遲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