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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後,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敘明安置之依據,並告知其應配合事項。但無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