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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應通知法院裁定交付對象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