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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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2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令其限制接取,其限制接取之行政處分書,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規定外,應記載限制接取之起訖日期。
網路業者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限制接取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