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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對行為人為移送、不起訴、緩起訴、起訴或判決之書面通知,應建立資料檔案,並通知被害人所在地或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