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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12年09月27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

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

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