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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12年09月27日)
第 14 條
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由處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於矯正機關接受輔導教育者,由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