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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12年09月27日)
第 15 條
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請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或法院少年保護官,加強督促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