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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12年09月27日)
第 17 條
輔導教育之執行方式,得以實體授課、數位教學或其他方式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輔導教育時,應指派或協調適當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