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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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12年09月27日)
第 4 條
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行為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一、行為人於轄區外之矯正機關接受輔導教育。
二、行為人因工作、服役或其他因素申請轉換執行機關,經原處分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