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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12年09月27日)
第 7 條
矯正機關應於行為人入監後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為無戶籍者,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檔案資料內容,應包括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戶籍地、居所地、總刑期、刑期起迄日、罪名或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