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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二 章 經濟安全 ( 109年05月27日)
第 12-1 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