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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二 章 經濟安全 ( 109年05月27日)
第 14 條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