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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二 章 經濟安全 ( 109年05月27日)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