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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 109年05月27日)
第 19 條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社交活動服務。
八、家屬教育服務。
九、日間照顧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前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