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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 109年05月27日)
第 23 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
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