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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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 109年05月27日)
第 24 條
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