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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 109年05月27日)
第 25 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