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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 109年05月27日)
第 33 條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