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法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 109年05月27日)
第 33 條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