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法
第 四 章 福利機構
( 109年05月27日)
第 39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