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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四 章 福利機構 ( 109年05月27日)
第 39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