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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四 章 福利機構 ( 109年05月27日)
第 4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該機構之服務品質;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