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法
第 五 章 保護措施
( 109年05月27日)
第 44 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