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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五 章 保護措施 ( 109年05月27日)
第 44 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