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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 98年11月19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應定期調查及評估老人需求、社會經濟狀況及其發展趨勢,訂定近程、中程、遠程計畫,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