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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二 章 長期照顧機構 第 一 節 長期照護型機構 ( 112年06月21日)
第 13 條
長期照護型機構,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護理紀錄,依護理人員法規定妥善保存。

前項病歷摘要、護理紀錄,應指定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