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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二 章 長期照顧機構 第 二 節 養護型機構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 條
養護型機構照顧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人數不得逾原許可設立規模二分之一,並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