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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二 章 長期照顧機構 第 二 節 養護型機構 ( 112年06月21日)
第 20 條
小型養護型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之配置,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