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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三 章 安養機構 ( 112年06月21日)
第 30 條
小型安養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之配置,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