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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5 條
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者,其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資格、登錄及繼續教育,準用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