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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7 條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前已許可立案且營運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定小型設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四十九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