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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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 96年07月09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
一、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均已獲致適當安置。
二、老人福利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
三、接管之原因消滅。
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