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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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 96年07月09日)
第 2 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認有接管老人福利機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執行接管任務,並公告老人福利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接管之事由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