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 96年07月09日)
第 5 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對接管小組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

前項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接管小組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