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110年12月14日)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