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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110年12月14日)
第 4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老人福利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