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110年12月14日)
第 7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由本部表揚及發給獎牌;其為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者,並酌給獎金。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優等者,主管機關應對其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