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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110年12月14日)
第 9 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依本辦法獲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