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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10 條
私人或團體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營運之老人福利機構,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有未達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