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15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除前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外,負責人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變更者,變更後之負責人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第五條所定文件,重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者或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變更者,得由原負責人或原負責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檢具相關資料申請變更許可。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