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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16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之日前十五日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函敘明,負責人申請復業時,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及工作人員。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復業許可。

前項復業申請,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及工作人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許可。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規定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屆滿逾六個月未申請復業或申請復業不予許可時,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外,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