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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17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歇業或解散時,應於一個月前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安置計畫及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外,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