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2 條
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地點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