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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21 條
法人附設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

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