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24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三、經費開支浮濫。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