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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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3 條
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為成年,且無受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國民。
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規定,並不得兼營營利行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