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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110年11月09日)
第 10 條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領津貼,或領取後發生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領取全部或部分之津貼;已撥付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