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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110年11月09日)
第 6 條
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文件、資料未備齊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辦法規定,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初審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核定及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