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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110年11月09日)
第 7 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發給本津貼之起迄期間及發給金額;不予發給者,並應載明理由。

津貼發給之起始時間,溯自備齊文件、資料之當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