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7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