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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