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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 110年01月20日)
第 22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